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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吗

更新时间: 2019-02-19 10: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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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二)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以及最高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三)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16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以支付报酬等形式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属《公司法》第116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

(四)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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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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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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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新银律师

    如果是银行卡的开户行的话是更改不了的。开户行就是你办理银行卡的,银行的哪个支行或分行就是你的开户行。如果你需要更改开户行的话就只能重新到你想要的哪个开户行重新办理一张银行卡就可以了。

    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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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工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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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张海啸律师

张海啸律师

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张海啸,男,温州市龙湾区人,法学本科学士学位,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现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龙湾区人民法院调解员。工作期间办理了百余起刑事、民事案件,曾参与办理龙湾区担保巨头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改判撤销集资诈骗罪;办理王某某盗窃案、王某某污染环境案,获得公安撤案结果;办理李某、杨某寻衅滋事案,王某某盗窃案,张某某医药公司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获得检察院不起诉结果;办理管某某拒执罪仅单处罚金;办理赵某某赌博案(4次赌博处罚记录)、徐某盗窃案、徐某某非法经营案、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汪某某污染环境案、涂某某电信网络诈骗案等多起案件,获得缓刑结果;代理章某债权转让纠纷案、柯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余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曹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张某离婚纠纷案、项某某、黄某某借贷宝案等,均获得当事人满意的判决结果。办案思维缜密、逻辑性强,认真、负责,擅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解决、交通事故索赔、离婚纠纷、债权债务处理,另外,对于法律文书、合同起草审查相关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秉承“诚信为本,业精于勤”的宗旨,为每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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