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构成合同履行的障碍,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应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一般观点。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一般而言,存在三种观点,即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主观说认为,当事人主观上已尽最大的注意,但仍不能防止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发生。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第一个特点就是群众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他的对象是比较普遍的,而不是我们特定的。第二个特点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它的效力是普遍和持久的,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他不是偶尔有效,也不是只对某些人有效,它具有普遍的效力。第三个特点就是不可诉性,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够被起诉。
......
抽象行政行为应构成不可抗力。
广义上的政府行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出的行为;狭义上的政府行为仅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征。 行政行为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不能”标准,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构成不可抗力。
第一、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颁布是不能预见的。
第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避免。
第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克服。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立法上对不可抗力的界定,强调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不能”标准。不能预见,是指债务人缔约时不能够合理地预见到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避免,是指该客观情况的发生具有必然性,是无可回避的;不能克服,是指该客观情况无法抗拒,债务人虽已尽到最大的努力但仍不能正常履行其债务;只有三个“不能”的条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不可抗力。
抽象行政行为应构成不可抗力。
广义上的政府行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出的行为狭义上的政府行为仅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征。行政行为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不能”标准,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构成不可抗力。
第一、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颁布是不能预见的。
第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避免。
第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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