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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 2019-12-18 18:31:14
律师语音内容:

立案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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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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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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