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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 2018-03-29 18: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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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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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却有着不同于普通诈骗罪的特殊之处: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行为人作案时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又一区别即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我们在判定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究竟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的时候,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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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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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属于数额犯,根据有关追诉标准的规定,合同诈骗案的立案标准为二万元以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种类主要有: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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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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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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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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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玄武区政府法律顾问,只办刑事案件。汪世龙执业10年,曾服务于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风控业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财税法业务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2020年6月,汪世龙被南京律协授予优秀刑事业务奖。 擅长领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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