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减刑的条件和限度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9-12-19 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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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或者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做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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