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语音解答 > 合同事务律师语音解答 > 合同违约律师语音解答 > 双倍赔偿定金怎么算

双倍赔偿定金怎么算

更新时间: 2021-02-25 11:07:15
00:00 45″

律师语音内容: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算是一种合同中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双倍赔偿定金怎么算

版权声明:对语音解答及内容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点赞+1 分享
相关律师语音解答
  • 1′12″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王萍律师

    定金损害赔偿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上的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第一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第二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展开
    收听量:303
  • 30″

    有定金转让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张海啸律师 咨询我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展开
    收听量:735
  • 32″

    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多久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展开
    收听量:845
相关法律知识更多
  • 起诉公司时是否可以一并起诉股东


    起诉公司时能否一并起诉股东需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能随意起诉股东。但当股东存在滥用权利逃避债务、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时,债权人可一并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
  • 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股票怎么处理


    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后,股票处理方式多样。若为现金收购,股东会按收购方确定价格获得现金回报,放弃持股;若为换股收购,股东会按约定比例将原股票换成收购方或新公司股票;若收购未达全面要约条件,股票可能继续在市场交易,但公司实际控制和经营会变化。

    ......
  • 能否收购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被收购。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若想取得分公司业务等,可与总公司协商,通过收购总公司股权或资产的方式,间接获取分公司的经营控制权。

    ......
解答律师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

新疆大学法律本科 执业于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离婚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案件的处理。

猜你喜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