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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怎么办离婚

更新时间: 2021-03-04 16:48:46
相关律师语音解答
  • 55″

    事实婚姻有继承权吗

    孟文文律师 咨询我

    继承权来源于亲属关系和夫妻关系。而事实婚姻因为不存在夫妻关系,未领取结婚证,原则上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若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事实婚姻的一方,则可继承其遗产。

    若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事实婚姻的一方是无权分得遗产的。但还存在另一种情况,若事实婚姻的一方在双方同居期间,长期稳定地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可以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

    在其他继承人均有异议的情况下,以上两种途径均需要通过法院诉讼加以明确和认定,事实婚姻一方方能获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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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多久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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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9″

    银行卡怎么改开户行

    盛新银律师

    如果是银行卡的开户行的话是更改不了的。开户行就是你办理银行卡的,银行的哪个支行或分行就是你的开户行。如果你需要更改开户行的话就只能重新到你想要的哪个开户行重新办理一张银行卡就可以了。

    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工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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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离婚怎么办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
  • 事实婚姻离婚怎么办?


    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 事实婚姻要离婚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我国现在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这种说法,因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之后就已经进行取消。现在对于事实婚姻所取代的名词是同居双方进行解除同居关系的话,这样双方同意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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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一般是事实婚姻,还是事实婚姻

  • 婚姻分为事实婚姻和法定婚姻,什么算事实婚姻

    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事实婚姻是什么,婚姻法承认事实婚姻吗?

    你好,关于婚姻法承认事实婚姻吗的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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