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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时间界定

更新时间: 2018-08-02 14: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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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事实收养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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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辉律师

沈辉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沈辉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深入系统的学习、研究了现行婚姻继承领域方面法律、法规,代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案件,如婚前法律咨询、指导;婚姻关系存续资产安排、债权债务的处理、公司资产的分配;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外情、重婚、财产损害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继承等涉及婚姻家庭发面法律问题的解决。 沈律师不仅具备了在婚姻家事领域全面的专业知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沈律师办事简洁干练,在代理过程中能充分理解客户的需求,能够与客户站在同一立场,在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客观事实,充分保证客户的利益。这样使得沈律师的执业品质得到客户的高度认同及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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