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赔偿实际损失的界定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一般指事后实际的直接损失,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实际上,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赔偿金的性质,只不过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赔偿金则要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前提。在赔偿金中,非违约方对损害后果证据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非违约方在违约发生后不能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则不能适用赔偿金。但如果约定了违约金,一般只要能证明对方违约,则可直接依据约定的违约金主张权利,不需要证明损失存在与多少。律师建议,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定金、违约金、赔偿金”时,最好是事先根据情况约定违约金或定金,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事实合同怎样界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合同是指民事主体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相互达成缔约合意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成就的合同。事实合同的成立不一定通过传统的确定的缔约方式,但仍旧有合意的存在,经得起要约和承诺理论的推敲。即使缔结合同的合意不明确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事实合同的理论去衡量现代交易,有一大部分是未经过传统缔约方式而通过行为或事实接触来完成的。如超市购物、搭乘公交车、使用煤气管道等等,都是在交易习惯的作用下,由诚实信用原则辅佐,以行为构成合意而成立合同。 在事实合同中,行为接触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一方的行为作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根据一定的程序以符合该方的要求的行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合同遂因此告立。就此意义未经事前协商,一方发货另一方以买受的意思接收即可成立买卖合同。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事实合同的判例很多,最典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承认,还有关于物业服务领域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领域。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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