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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动物伤人律师-王林超律师
    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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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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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 #律师简介:王林超,副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1710785198,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12年8月参加工作开始至今,办理过各类委托案件,业务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等领域,经验丰富。同时积极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能为委托人提供较满意的服务。热心公益,服务热忱。努力服务于有法律需求的人。服务宗旨:讲公平正义太远,使委托人合法利益才切实际。联系电话及地址:13656796411;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A-02室,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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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注意监控设备及其覆盖范围,并保存相关证据。寻求目击证人支持,若无直接证据,需依赖鉴定结果确认事实。还可提取伤口残留物质进行DNA鉴定,确认受伤是否由饲养人的犬只所致。 #损害赔偿 870次阅读
  • 若无确证被狗咬伤,可观察伤口、拍摄照片并保存疫苗接种记录作为证据。这些材料能证实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和程度。法律规定,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需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1267次阅读
  • 动物饲养者应对宠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戏弄引发,饲养者可免责。《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饲养者需担责,但能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 #损害赔偿 1099次阅读
  • 界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动物须为人工饲养,给他人造成实际身心损害,且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必要联系。依据法律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此类案件。 #损害赔偿 1491次阅读
  • 若当事人在散步时未用牵引带约束爱犬,违反法规。法律规定,犬只出户需佩戴标识,用牵引绳等确保不对他人构成威胁或接触疫情。无牵引带规范活动如造成损害,饲养者或管理者应依法赔偿。但如能证明损害由被侵权人恶意导致,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967次阅读
  • 在动物园中,若发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动物园通常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动物园可请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1155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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