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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瓯海区名誉毁谤律师-吴垟泽律师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2楼
    5.0

    来自12人评价

    帮助人数:746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57-2681-5009
    更多> #律师简介:毕业于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学学士,现于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劳动人事纠纷、金融借款、企业法律事务、合同审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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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瓯海区名誉毁谤律师-吴豪律师
    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222号二楼
    5.0
    帮助人数:16
    #律师标签: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有顾问单位经验
    151-6873-0631
    更多> #律师简介:吴豪,文成律师,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法学专业。先后在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执业后主要从事民商事、公司企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工作踏实负责、办案细致严谨,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全力为当事人妥善处理好每一件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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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瓯海区名誉毁谤律师-黄乐加律师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商务大道建设大厦26层2601室
    5.0
    帮助人数:1285
    #律师标签:丰富的专业经验
    189-5889-1086
    更多> #律师简介:黄乐加,温州市瓯海区浙江蓝汇律师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有法学和计算机专业双专业教育背景,系温州市律师协会基层治理与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委员、网络与数字化专业委员会委员。始终坚持“专注才能专业”的执业理念,办事认真严谨、细心负责,秉承办好每件案、热心对待每位当事人的服务理念,竭诚为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专业特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等);经济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债权债务等);婚姻家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屋土地纠纷等!电话:1895889108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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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瓯海区名誉毁谤律师-祝志鹏律师
    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1111号总部经济大楼2幢11层
    5.0

    来自187人评价

    帮助人数:279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87-6779-2688
    更多> #律师简介:祝志鹏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刻苦钻研业务,热情服务当事人,先后办理过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等业务数百件,并热衷于公益活动,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开展公益讲座,累计为社区矫正对象和在校生等群体提供几十场法制讲座;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办理过较多的疑难复杂的案件,成功办理了多起取保候审、相对不起诉以及判处缓刑案件。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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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瓯海区名誉毁谤律师-翁鹏威律师
    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 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405室
    5.0

    来自19人评价

    帮助人数:2156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50-8897-3005
    更多> #律师简介:翁鹏威律师,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索赔等,耐心、细致地处理各类法律事务,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利益,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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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侮辱警察的严重情节可能构成侮辱罪,即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名誉的恶劣行为。对此,应依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并严厉打击和惩罚恶意污蔑、诽谤民警的行为。 #损害赔偿 1314次阅读
  • 散布不实言论、人身攻击和公开羞辱均属校内霸凌,受害学生可向学校反映。若学校处理不当,受害者可向警方报案。公然侮辱、捏造虚假事实需依法接受行政处罚。造谣诽谤违反道德和法律,无论年龄大小,都应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 1328次阅读
  • 违背意愿且未经女方同意强行实施搂抱等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侵犯妇女身体自由、隐私和名誉权。身体自由权指妇女自主决定身体活动,不受非法干涉;隐私权指保护个人信息、生活习惯等;名誉权指妇女应受尊重和平等对待,不得受侮辱或诽谤。 #损害赔偿 1375次阅读
  • 损毁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犯此罪者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需支付罚金。 #损害赔偿 1123次阅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报警处理。行为包括书写恐吓信、在公共场所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威胁证人及其家属、发送骚扰信息、非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等。将面临拘留和罚款处罚。 #损害赔偿 1471次阅读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受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同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撰写恐吓信或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二)公开侮辱、诋毁他人名誉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其受刑事或治安处罚的;(四)威胁、侮辱、殴打证人及其近亲家属的;(五)多次发送恶劣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的;(六)实施偷窥、偷拍、窃听、散播隐私的行为。 #损害赔偿 969次阅读
  • 在特定情况下,将他人裸照公之于众可能构成侮辱罪。侮辱或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都受法律禁止,侵犯名誉权需考量加害行为是否违法及与损害间的联系。如网上非法散布大量他人裸照,情节严重,可被认定为侮辱罪。受害者可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侵权者责任。 #损害赔偿 1066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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