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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山县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南海周律师
    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中州路律师楼
    5.0
    帮助人数:492
    #律师标签: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50-9385-6555
    更多> #律师简介:南海周律师,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基础理论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先后在多家国有大型企业法务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深谙诉讼规程和技巧,承办过本地有影响力的经济案件,为多起大案要案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奋斗在法律实践工作的最前沿,擅长刑事辩护(特别是电信诈骗类别案件)、交通事故、经济合同案件,办案作风严谨又不教条、大胆而又心细,能灵活处理案件中的各类问题和有效的跟法官沟通,最大程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诉求。专业来自专注,品质来源于服务,认真、负责、精干、高效,团结、创新,我们的强大在于---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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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山县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肖国超律师
    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同乐街交叉口川海大厦五楼
    5.0

    来自11人评价

    帮助人数:250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55-3756-2226
    更多> #律师简介:肖国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执业至今,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各类诉讼及非诉法律业务。同时,肖国超律师致力于服务政府和社会,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优秀律师顾问团队成员、曾先后担任卫东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市自来水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卫东区税务局等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及娴熟的律师业务技能。不做洋洋洒洒的介绍,只一心一意做好每一个案件,案件不求量但求质,以真心和专业赢得尊重,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辩曲直,正义论是非”,肖国超律师将以自己的正义、专业、执着、奉献,对待每一位渴求法律帮助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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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山县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吴威骏律师
    河南载横律师事务所 河南平顶山
    5.0

    来自39人评价

    帮助人数:398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66-9696-2111
    更多> #律师简介:吴威骏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载横律师事务所。河南载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与合规业务部主任。曾工作于河南省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检察业务部,具有丰富刑事业务经验及充足的团队协作力量,擅长研究时下频发涉经济类犯罪案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类犯罪案件、涉企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各种类型刑事案件。曾参与办理多起在全国、地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疑难、复杂案件。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等。执业理念:秉持“务实辩护、精细辩护、有效辩护”专业理念,致力实现业务办理团队化、专业化、品质化,以匠人精神打造精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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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建设工程纠纷 1465次阅读
  • 非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不规范操作所导致的事故,比如: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 #建设工程纠纷 1135次阅读
  • 施工出现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建设工程纠纷 1158次阅读
  • 工地死人了安全员是否有责任需要根据具体事实来进行判断。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监管义务,需要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876次阅读
  • 通过以下认定: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1248次阅读
  •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1、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2、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859次阅读
  •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居间合同原则上因属有效,居间费的收取也属合法。但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建设工程纠纷 120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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