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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安区同居律师-李祖华律师
    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6号金彩写字楼509室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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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标签: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39-6077-0253
    更多> #律师简介:李祖华律师,福建平潭人,中共党员,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理论研究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执业过程中以务实诚信为基本宗旨、以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利益为基本原则,严谨的工作态度,流畅的文笔,受到当事人的称赞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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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婚状态下,不忠并不等同于背叛婚姻,但若出轨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可能构成重婚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出轨行为发生后,法院通常不会判决出轨方净身出户,而是允许双方通过协商决定财产分配。这意味着,出轨方有可能不分得任何财产。因此,婚姻中的不忠行为虽不一定等同于背叛,但后果依然严重,特别是当涉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时,可能触犯法律并面临刑事追责。 #婚姻家庭 1393次阅读
  • 在处理老年人未婚同居财产分割时,应重视保护女性和未成年人权益,根据财产状况和双方过失责任妥善处理。解除同居关系后,所得收入和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一方善意赠送的贵重物品,可参照赠与法律规定处理。 #婚姻家庭 999次阅读
  • 实际上,对于未婚同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合法性,但也没有将其列为违法行为。只要双方不涉及非法活动,如卖淫、嫖娼等,同居行为本身是合理的。在没有正式结婚的前提下,双方只是恋爱关系,同居行为不构成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 974次阅读
  • 在合法婚姻存在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虽不违法,但违背道德伦理,不受法律制裁。然而,若已婚者与第三方形成长期、稳定、公开的同居关系,即构成重婚罪,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受害者可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婚姻家庭 877次阅读
  • 在婚姻关系确立后,若行为人未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则不构成重婚罪。即便未正式登记结婚,若实际上已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且长期同居,则构成重婚罪。依据相关法律,“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合法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婚姻家庭 1189次阅读
  • 他人之妻怀上本人子女,是否负刑事责任视情况而定。若以合法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或明知对方已婚仍同居,可能触犯重婚罪,受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未涉法律承认的婚姻或未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处,不构成重婚罪,但违反道德。 #婚姻家庭 1456次阅读
  • 重婚罪的诉讼主体是自然人,因重婚罪具有对偶性,单独个体不能构成。行为主体包括两类:重婚者,即有合法配偶再与他人结婚的人,不论男女,包括法律认可或事实上的夫妻;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结婚的人。 #婚姻家庭 1369次阅读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案的主办律师林律师在谈判时张弛有度,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先,高效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林律师在庭前基本核实到林先生收入稳定,经济状况良好。所以可以判断我们对于抚养费数额争取有很大的空间。至此,在法官主持、律师协助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法院充分听取了本所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原告陈某每月可探视婚生女林小某一次,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星期的星期日上午10时至当日下午15时。探视方式为原告陈某从林小某住所地将其接走并送回,探视接、送地均为孩子的住所。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即使原告陈某过分忽视林小某的成长,存在过错,法院也不能彻底剥夺原告的探视权。因此就本案而言,本所律师代理被告得此判决,是胜诉结果的体现。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达成和解
    我的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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