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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过程中,如需召唤涉嫌违规者,需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使用传唤证或传票。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警察可口头传唤并记录情况。公安机关应明确传唤原因和依据,拒绝或逃避传唤者可强制传唤。传唤时,应尽快通知家属。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复杂案件不超过24小时,严禁连续传唤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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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收到法院传票,则无需查证。传票将直接送至个人,无需查询,一切以实际收到为准。传票应包含受传唤者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原因,明确出庭时间、地点及案件细节。若受传唤者无法到场,可由同住成年亲属或代理人签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接收人员签收。若指定代收人,则送交代收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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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向办案机关对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局提出。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在被捕后,人民检察院需审查羁押的必要性。若无必要,应建议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这体现了法律对人身自由的尊重与保护,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因此,当羁押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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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公安系统的组成部分,行政上按县级或相当县级设置,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执行中,需收容和押解已定罪的违法者或未定罪嫌疑人,必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令、刑事拘留证,或由这些机构发出的追捕、押解临时寄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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