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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原则上来说是允许通过协议来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管辖权,然而在此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尤其是有关专属管辖方面的条款,即这类涉诉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专属管辖实际上是地域管辖的一个分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部分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负责处理,而当事人无权通过协议的形式对此进行更改或调整。因此,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的特点,这与特别管辖并不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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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关键在于:一是无效合同中的承包方,而非“实际施工人”之称;二是违法承包,无施工资质;三是虽非直接合同方,但通过施工实践与发包方有实质性法律关系;四是排除与上位承包方存在雇佣或代理关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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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和装修中,安全员数量按面积或合同总价配备:一万平米以内配1名,一万至五万配2名,五万以上配3名,需专业资质人员。土木、线路等工程则依合同总价划分,五千万以下1名,五千万至一亿2名,一亿以上3名,同样需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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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发生纠纷案件,被告之居住地点为主要考量因素,该地点应当属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区范围内;然而,如被告在其常居地与居住地存在区别时,则应适用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于以法人或其它类组织为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事件,此类案件同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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