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春律师处理基础工作建立在这一基础事实之上:张廷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多年来处理了众多棘手案件。在“安乐死”型故意杀人案中,他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理念得到了充分展现。
被害人吴女士于2008年被诊断为宫颈癌,术后转移,经历多次化疗。2017年5月,她因癌症疼痛服用农药自杀未遂,此后多次请求被告人徐先生驾车将其撞死以解脱痛苦,吴女士的丈夫王也帮助劝说徐先生。2017年6月15日晚,徐先生同意并确定撞击地点,驾车将吴女士撞倒。吴女士被送医后不配合治疗,于6月19日凌晨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吴女士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案发后,徐先生、王先生被查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张廷春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法医鉴定意见和案件细节。他在分析材料时,在一张纸上写下“以专业知识服务于你的需求,以满腔热忱回馈于你的信任”,这也是他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在辩护过程中,他重点围绕几个关键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他详细分析法医鉴定意见,指出虽然徐先生实施了撞击行为,但被害人直接死因是癌症本身,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且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二级,成功说服法庭认定徐先生系犯罪未遂,使其获得“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优惠。其次,他向法庭充分阐述本案与一般恶性故意杀人案件的本质区别,强调被告人系出于同情,被害人主动求死,社会危害性显著不同,最终推动法庭认定本案“情节较轻”,将法定刑区间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此外,徐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无隐瞒,且多次表达对被害人家属的歉意,结合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法庭认定其真诚悔罪。
最终,综合未遂、情节较轻、如实供述、初犯、谅解等情节,法院对徐先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使其免于实刑羁押。案件结束后,张廷春律师在案件记录本上再次写下“以专业知识服务于你的需求,以满腔热忱回馈于你的信任”,这不仅是他对这起案件的总结,更是他一直以来执业的坚守。在众多案件中,张廷春律师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热忱的服务,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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