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王某作为天某公司证券投资者,在2020年x月xx日大连证监局对天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01号后,认为自己因天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损失。王某在天某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购买其股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投资亏损,诉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而被告天某公司辩称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且原告投资损失与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徐晓律师介入此案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大连证监局对天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从中寻找天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细节。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在证券代表人诉讼及投资者保护方面经验丰富。这些经历让他在处理此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审查过程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和对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钻研,仔细比对了天某公司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多份财务报告和公告,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细节。他还结合自己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的专业知识,对天某公司辩称的“中性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
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天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投资损失共计2802.75元。在开庭前,徐晓律师补充提交了一份关于天某公司行业背景及同期市场情况的分析报告,进一步证明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徐晓律师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固定核心书证,再梳理资金流向和交易细节的方法。他会仔细审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财务报告、公告等核心书证,从中找出关键证据。同时,梳理投资者的资金流向和交易时间节点,以确定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徐晓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集中于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细分领域,他带领的专业团队,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在证券市场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代理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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