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林先生称,2017年10月1日,朱先生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60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合同到期后朱先生未按约定偿还,2018年1月31日双方又签订了借款确认书还款计划书,但朱先生到期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林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朱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
林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借款确认书还款计划书,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向朱先生转账138600元)、微信交易记录明细(向朱先生转账5500元),照片证明上述文件系朱先生本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花费律师费4万元。然而,对于现金支付部分,林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资金来源。
胡雨薇律师介入后,指导朱先生收集了关键证据。朱先生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他向林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转账共计339268元;再审庭审中,朱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反映出部分转账涉及赌债,其与林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样显示关于双方涉赌的内容以及林先生对朱先生参赌输赢及结算的记录。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林先生方可能会质疑转账是正常的资金往来,并非还款;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借款是赌债。胡雨薇律师回应称,转账记录显示在所谓借款期间及之后朱先生有大量资金转给林先生,不符合正常借款未还款的常理;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赌债相关内容,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涉嫌赌债。
最终,法院再审认为,依朱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林先生涉嫌犯罪,林先生的起诉应予驳回,撤销(2019)陕011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
胡雨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以判断款项的流向和性质;注重收集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对对方证据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如现金支付无证据证明等进行重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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