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徐征:专业与经验兼备
徐征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徐律师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公司法律事务领域造诣深厚,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他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在刑事辩护中注重从证据链条、程序合规、法律适用等多维度构建辩护体系,曾多次成功实现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等辩护效果。同时,他还在企业合规领域为众多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助力企业规范经营。
职务侵占案:证据审查定乾坤
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X、鲁XX职务侵占罪一案中,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月至3月,李X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司48部手机并交由鲁X售卖变现。2016年4月起,二人达成合作套取并平分变卖手机收益的合意,继续套取公司大量手机。原审判决依据户籍证明、进货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书证和证人证言,认定二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判处李X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鲁X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李X以“系自首、量刑重,在二审审理期间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鲁X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销售的手机数量、李X与其形成共同犯罪的时间与事实不符;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在二审期间具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徐征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
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李X犯罪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且积极退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于李X“在二审审理期间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上诉理由,因公安机关未查实,不予采纳。对于鲁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二审期间无新事实及证据证实其主张,不予采纳。但鲁X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定罪和退赔部分,撤销了量刑部分,改判李X有期徒刑四年,鲁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在法律实务中的重要性。徐征律师通过对证据的严谨分析,为当事人在二审中争取到了更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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