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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指控变侮辱罪,重审程序违法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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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846人看过
导读:公诉机关以强奸罪起诉被告人,一审判刑二年,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时罪名变更为侮辱罪,法院却以寻衅滋事罪判七个月。被告人再上诉,二审法院因程序违法裁定发回重审。

法庭上,被告人一脸无奈与不服,他本以为案件会有公正的结果,然而一审、重审的判决却让他陷入了深深的困惑与不满之中。此时,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的李学清律师坚定地站在他身旁,决心为他捍卫合法权益。

一审与重审波折

公诉机关最初以强奸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上诉,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阶段,公诉机关变更起诉罪名侮辱罪,但重审法院未组织控辩双方就新罪名进行辩论,直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李学清律师从事刑事实务工作三十余年,从事律师职业10余年,累计办理刑事案件600多起,他敏锐地察觉到重审法院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

再次上诉与胜利

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李学清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死守“程序底线”,强调在罪名可能变更时,必须确保当事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辩护权和辩论机会。他精准引用《刑诉法解释》第295条,指出法院拟变更罪名应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变更罪名时,未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属于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最终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虽未涉及复杂实体问题,但李学清律师团队通过程序性辩护,促使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的程序错误,为当事人争取到重新审理的机会,体现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这一核心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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