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起在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开封。其律所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他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50件,在法律实务领域积累了深厚的经验。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他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
刘振宇律师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这种理念贯穿于他执业的每一个环节,从案件的受理到最终的解决,他都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行业职务
刘振宇律师在开封律师行业中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同时,他还是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此外,他还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在行业宣传和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擅长领域
刘振宇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等。在这些领域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刑事案件中,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在工伤和交通事故案件中,他能够帮助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赔偿;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和婚姻家庭案件中,他也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经典案例——X聚众斗殴二审案
在X聚众斗殴二审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刘振宇律师作为李X的指定辩护人参与了二审案件。
原判认定,李X与杨X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此事。之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X驾车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李X上诉称,其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且杨X先挑事,应负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刘振宇律师辩护称,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上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法院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综合评判。关于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经审查,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故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关于是否认定李X为主犯,法院认为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上诉人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法院认定李X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已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刘振宇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他能够准确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抓住关键要点,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刘振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多个法律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在行业中担任的重要职务也体现了他在开封律师行业中的影响力和专业地位。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他将继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