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其行使程序如下:
首先,先履行方要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
其次,先履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并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最后,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
需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哪些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二是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三是后履行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若后履行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则先履行方不能再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不安抗辩权指先履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可中止履行。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若为单务合同或无履行先后顺序,不适用不安抗辩权。
二是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若未到履行时间,先履行方无履行义务,自然无法行使该权利。
三是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四是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若后履行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的债权有保障,不能再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探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之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行使不安抗辩权后,若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但如何确定对方提供的担保是否“适当”并无明确标准。另外,若当事人错误行使不安抗辩权,导致合同履行延迟或无法履行,需承担什么责任呢?这在实践中也常引发争议。生活中商业交易状况复杂,面对这些不确定的法律情形,可能很多人都有诸多疑问。如果你对这些拓展问题或行使不安抗辩权程序还有更多疑惑,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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