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纠纷 > 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并存债务承担纠纷

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并存债务承担纠纷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7693人看过
导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性质上为一种准物权契约,具有处分行为之效果。债务承担的原因关系不一而足,有存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存于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
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并存债务承担纠纷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那么在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并存债务承担纠纷要如何处理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案情回放】

2003年8月,被告上海中亿纺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纺源”)委托原告出口货物,原告接受委托后,代为办理了货物的订舱出运,并共计为中亿纺源垫付费用美元8488.50元、人民币2290元。中亿纺源支付了其中的人民币30000元,余款未付。2003年9月,原告、被告中亿纺源和被告上海秋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逸服饰”)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秋逸服饰向原告支付全部运杂费,若被告秋逸服饰不能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关运杂费,被告中亿纺源可应原告要求,从被告秋逸服饰已经收汇的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运杂费支付给原告。2003年10月,被告秋逸服饰就涉案运费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被告曹增彪以其个人财产作担保。2004年1月,被告中亿纺源将涉案一份外汇核销单进行了核销,已核销收汇金额为58707.64美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对涉案运输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亿纺源作为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人,理应返还受托人即原告在履行货代义务中所垫付的费用。三方协议约定由货代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秋逸服饰向原告支付涉案运输费用,秋逸服饰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从核销事实可以推定中亿纺源已收到涉案货款,依据三方协议,中亿纺源应在已收汇货款的额度内向原告支付涉案运输费用;至此,两被告对涉案运输费用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曹增彪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三被告对涉案运输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法官说案】

一、本案中三方约定的性质为合同的债务承担

合同义务的转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

1.债务承担,乃不变更债之同一性,而以移转债务为标的之合意,此合意一经生效,即由第三人承受该债务或加入债之关系而成为债务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性质上为一种准物权契约,具有处分行为之效果。债务承担的原因关系不一而足,有存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存于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但债务承担属于不要因契约,原因关系之有效无效与已成立之债务承担契约无关,即使原因关系为无效或经撤销而不存在,债务承担也不因而随同归于无效。

2.第三人履行(清偿、负担),乃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负担对债权人之给付。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两者间的区别在于:A.债务承担,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只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并非合同关系的主体。B.债务承担,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若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履行,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以具体案例分析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并存债务承担纠纷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债务纠纷相关

  •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在加入债务人时,无需债权人同意,因为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是债务人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以后,即和原债务人同样,具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2024-03-18 1012次阅读
  • 2023.03.07 10547次阅读
  • 货运代理可以抵扣进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
    2024-02-19 1157次阅读
  • 2023.03.04 5501次阅读
  •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从债的关系摆脱出来的债务承担方式。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当中,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2024-02-22 1006次阅读
  • 2023.03.11 4086次阅读
  •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在加入债务人时,无需债权人同意,因为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是债务人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以后,即和原债务人同样,具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2024-02-26 1487次阅读
  • 2023.03.10 1346次阅读
  •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在加入债务人时,无需债权人同意,因为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是债务人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以后,即和原债务人同样,具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2024-02-28 1379次阅读
  • 2023.03.01 2886次阅读
加载更多
更多

债务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