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的复数性。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什么
民法典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二)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
(三)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行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
所谓实质违法是指行为不是从形式上而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四)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行政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二)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三)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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