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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合同履行地是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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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366人看过
导读:交强险保险的合同履行地通常是在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公司所在地,因为当事人他购买了交强保险,那肯定是在一个特定的保险公司购买的,因此当出现了交通事故,那么赔付肯定也是这个保险公司给当事人进行赔付,所以肯定是在保险合同购买的所在地履行。
交强险保险合同履行地是在哪里?

一、交强险保险合同履行地是在哪里?

保险合同的履行地就是在当事人所购买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所在地。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业务地点。如此,在合同中就有两个义务以及两个履行地点。而履行地点的单一化才是确定合同管辖的前提,或者说,在有两个履行地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一为确定管辖权的履行地点。否则就无法确定管辖权,导致当事人在不同的履行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行地任意抗辩,给诉权的行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混乱。那么如何确定履行地,有的学者提出了以合同特征义务的履行地为履行地。即,“无论是哪种双务合同,总有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给付金钱的义务为合同特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履行非金钱义务”。

二、交强险的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有哪些?

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除根据前条规定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外,还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是为了’实现强制保险关系与机动车管理部门的互相配合。机动车是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具体赔偿问题的依据之一。

因此,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因为法定事由出现而被解除,保险公司应当尽快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有利于后者及时掌握该机动车的最新信息,在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做到心中有数。保险合同既然解除,强制保险关系终止,保险人签发的,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持有的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应当及时收回,以免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状况“名不副实”,给机动车的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防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利用有关保险单证逃避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果是购买了机动车,就必须要购买交强险,而交强险就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遇到了有责任或者无责任的情况,需要给对方进行赔付石油交强险来承担,而这个交强险的赔付,也就是交强险的实际履行,他是在保险公司所在地来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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