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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起纠纷,专业律师助力获法院支持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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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2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翁鹏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14102369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88973005
代表案例:5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耐心,细致,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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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栏杆安装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追讨76118.90元工程款及利息遇阻。翁鹏威律师2014年执业,承办案件超1000件,劳动案件201余件。他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收集多项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8003.88元及利息。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起纠纷,专业律师助力获法院支持终维权

在2020年底,温州某项目楼梯及连廊栏杆安装工程现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接到案涉项目相关负责人通知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在工程款结算上,原告与被告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原告是一位普通的工程从业者,辛苦完成施工后,希望能拿到工程款、路费、生活费、工期奖励等合计76118.90元及相应利息。然而,被告却抗辩与原告无法律关系,称工程劳务分包给了案外第三人;第三人也提出与原告的结算金额远低于原告诉请,且已支付部分款项,扣减相关费用后仅余少量未付。这让原告陷入了困境,于是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303201410236927,服务地区包括四川-温州-龙湾,联系地址位于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405室。他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还是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201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接受委托后,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迅速行动。他们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了原告完成案涉栏杆安装施工的工程量核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关键证据。通过仔细分析这些证据,明确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范围、工程量以及双方沟通的价款、费用等关键细节。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到庭参与诉讼,在法庭上就原告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及辩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加两名第三人参与诉讼并组织了第二次庭审。第三人到庭后提出了与原告诉请差距较大的结算方案,各方就工程款单价、已付款项指向、耗材及帮工费扣减、路费生活费承担等问题产生了较大争议。

面对这些争议焦点,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进一步发表代理意见。他们反驳了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辩观点,明确指出被告项目负责人直接与原告对接施工事宜,原告实际完成施工且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承担付款义务。在庭审中,法院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对各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逐一质证。他们对第三人提交的结算单中不合理的单价、扣减项提出了异议,同时就原告主张的路费、生活费提供了合作惯例等相关依据,主张被告应依约承担该部分费用。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项目负责人代表被告通知原告进场施工,被告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的事实成立,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案涉分包行为因原告无施工资质属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法院对原、被告及第三人无异议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单价因无充分证据佐证未予支持,采信各方实际沟通的结算单价;对原告提出的已付款项系其他工地费用的主张,因付款附言指向案涉工程未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路费、生活费,结合双方合作惯例及日常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支持1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工期奖励,因无充分证据佐证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3.88元及相应利息。虽然没有完全达到原告的诉求,但翁鹏威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获得了原告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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