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选择之一。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说,车辆就是他们的谋生工具。一旦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停运,就意味着收入中断。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停运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今天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孙先生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0年10月3日,他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当天16时50分,杨先生驾驶小型客车变更车道时,与裴先生的重型货车碰撞后又撞上了孙先生的网约车,导致孙先生车辆及乘车人受损。经交警认定,杨先生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先生的车辆被送至维修公司,直到2020年10月27日才提走。
由于停运损失问题,孙先生将杨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3590.96元的停运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关于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事项的抗辩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同时,根据维修单位出具的证明,认定车辆停运时间为24天,孙先生的停运损失为6828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先生6828元。
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其赔偿;因维修单位采购配件导致维修时间过长,且孙先生个人原因延误提车,属于人为扩大损失,不应赔偿;孙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收入。
面对保险公司的上诉,孙先生委托了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李娟娟律师为其代理此案。李娟娟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在处理这起案件时,李律师迅速捕捉到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等证据,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
李律师指出,孙先生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所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且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停运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同时,维修单位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车辆的停运时间以及孙先生并无故意拖延修理的情形。
最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中孙先生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停运时长及车辆维修情况,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相应停运损失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中,网约车的停运损失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保险公司不能以所谓的间接损失等理由随意拒赔。普通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首先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维修证明、运输证、驾驶员证等,以证明自己的停运损失和合理的停运时间。同时,要选择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娟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孙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她用专业能力和社会使命共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像李娟娟律师这样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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