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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竹溪县同居律师-华松律师
    华松律师 推荐
    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金竹广场(公安局对面4楼)
    5.0
    帮助人数:3
    138-7281-8222
    更多> #律师简介:华松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于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在司法行政单位工作,后来从事专职律师,已在竹溪县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缜密的办案思路,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技能娴熟,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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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竹溪县同居律师-王德军律师
    湖北豪坤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全兴广场3号楼15层
    5.0

    来自44人评价

    帮助人数:1468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8-8680-1126
    更多> #律师简介:王德军律师,湖北豪坤律师事务所主任,系十堰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拥有企业合规师和风险稳定评估价高级职称!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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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竹溪县同居律师-胡鱼童律师
    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竹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四楼
    5.0
    帮助人数:204
    #律师标签: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38-8680-5196
    更多> #律师简介:毕业于司法学校,具有本科学历,退役军人,曾在法院具有一年的工作经历,党员律师,自2006年开始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工作以来一直以务实、诚信、敬业的工作态度和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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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竹溪县同居律师-项磊律师
    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99号上海名都(维也纳酒店上海路店)1号写字楼17楼
    5.0

    来自104人评价

    帮助人数:6749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59-9783-7773
    更多> #律师简介:项磊律师,男,汉族,取得法学本科本科文凭,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现执业于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本人从事多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知识面广,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多的成功案例(在世界五百强企业富士康担任法律顾问多年)。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动作程序,并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和经验;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精通谈判技巧;悟性高,文字功底强,作风严谨,头脑冷静,思维缜密,应变能力灵活,敬业;精通刑事辩护,房地产,金融保险,商业贸易,婚姻家庭,改制重组,企业公司,债权物权,人身损害,劳动纠纷,行政赔偿,合同及知识产权等业务。本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握手友爱,交心善良;山高水深,苦口良方;排忧解难,保驾护航;崇法弘义,明理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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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可混为一谈,因此并不需要通过正式的起诉途径来解除。相较之下,同居关系并未具备法定婚姻所特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只须参照自己以及对方的意愿便可自由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同居关系或者结束这种关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双方在同居生活中涉及到财富分割或者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时,他们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将依据具体案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正原则进行裁决。 #婚姻家庭 1259次阅读
  • 若判定离异后的配偶存在出轨行为是否涉及重婚罪,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若有过错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与其她人建立起夫妻名义上的共同生活方式,或与其他人为成婚后再行登记手续,便可能涉嫌触犯重婚罪。比如,故意违背婚姻忠实义务的一方与第三者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以至于甚至引起当地社区居民普遍认为他们早已确立了合法夫妻身份。然而,若仅属偶发的婚外情行为,通常并不视为重婚罪所涵盖之范围。 #婚姻家庭 1413次阅读
  • 重婚罪的确属于犯罪行为,一旦罪名成立,通常会面临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关于“重婚罪”这词定义,泛指人们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再次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是在明知对方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与其进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例如,某人在已与人结婚后再次与其他人士进行婚姻登记,或是尚未进行婚姻登记却与另一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情形。 #婚姻家庭 1328次阅读
  • 关于离婚后再行同居之行为,在法律层面并无特殊保护措施予以特别保障。离婚所代表的即是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完全解除,使得原夫妻双方不再享有夫妻间的任何权利与义务。而同居行为仅是一种双方共处、共同生活的状态,并不具备法律所赋予的特定身份以及相应的权益。然而,若涉及到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纷争或其他相关事宜,则需依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婚姻家庭 1274次阅读
  • 若女性涉嫌重婚犯罪,男性是否须承担相应法律制裁,需根据其在该重婚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男性在知晓女性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仍然与其缔结婚姻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他亦将被判定为重婚罪名成立,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如若男方对于女方的重婚事实毫不知情,便无法认定其犯罪行为,因此无须负担任何刑事处罚。 #婚姻家庭 800次阅读
  • 若孕妇于孕期内面临离婚状况,若男方有重大过失行为如重婚、与第三者同居以及施加家庭暴力等情况,女方有权向男方索取相应的损害赔偿。然而,倘若男方并未涉及任何违法或不当行为,那么女方在法律层面上可能较难提出赔偿请求。尽管如此,在处理婚姻财产的分配过程中,法院将会优先考虑女方及其胎儿或新生儿的权益,给予适当的扶持与保护。 #婚姻家庭 1291次阅读
  • 在这个问题上,如果仅仅有婚内出轨行为并育有子女,而没有涉及到与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要素,那么一般很难认定为重婚罪。重婚罪的实质认定,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在已有配偶身份的基础上,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或者在明知对方已婚的前提下,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婚姻家庭 1322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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