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追加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如何申请不出庭及有处理债权人债务的行为?
[律师回复] 关于公司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责任及出庭问题,我结合实务经验为您分析如下:一、股东出资责任核查
破产管理人有权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核查股东出资情况。若管理人主张您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应对:
1.银行流水等出资凭证
2.验资报告或财务账册
3.股东会决议等公司文件
建议立即整理上述材料,若确实存在出资瑕疵,可与管理人协商分期补足方案。二、不出庭申请要点
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建议:
1.提前5个工作日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2.附具医院证明、出差通知等证明材料
3.可委托律师代为出庭(需完整授权)
需注意:单纯不愿出庭不会被准许,必须有合理事由。三、债权人债务处理建议
若您曾以个人名义处理过公司债务,需特别注意:
1.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2.保留相关还款凭证、沟通记录
3.梳理债务形成时间(是否在破产受理前)
这类情况可能涉及人格否认,建议尽快与破产管理人核对债务明细。下一步建议优先与管理人沟通,争取通过书面材料解决问题。如需具体文书代拟或应诉指导,可携带材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