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 > 找律师 > 辽宁律师 > 大连律师 > 西岗区律师 > 西岗区名誉毁谤律师
  • 西岗区名誉毁谤律师-林岚青律师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中山区长江东路九号中信丰悦大厦12层
    5.0

    来自30人评价

    帮助人数:44
    #律师标签: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
    133-0411-4305
    更多> #律师简介:林岚青,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律师。现任京师大连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大连青工委青工委副秘书长分管业务研修培训部、曾担任大连市某检察院法律顾问律师、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人士、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21年为大连市某区检察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专职处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2018-2020年,担任泸州老窖、六个核桃辽宁地区知识产权维权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多次参与重大知识产权、不良资产案件处理。另担任平安银行大连分行、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常年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刻苦敬业、认真钻研业务,从事涉外案件、海商海事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金融类案件数十起,均获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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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岗区名誉毁谤律师-李庆东律师
    辽宁万靖泽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中山区东港商务区佳兆业中心2号楼2单元2101
    5.0

    来自71人评价

    帮助人数:2949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
    159-0426-1007
    更多> #律师简介:李庆东律师,辽宁万靖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主任。辽宁大学法律系毕业,大连市中山区无党派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大连市工商联合会会员。2008年被大连市司法局评委“人民满意律师”,“农民工维权律师”称号。2014年-2015年被辽宁司法厅评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三级律师。1990年开始做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各种案件数百起,其中涉及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各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人脉关系非常广泛。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知识结构多元,综合素质强,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李庆东律师的专业领域:刑事、经济、民事、商事、行政、劳动及非诉讼业务,尤其对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较擅长。是大连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领域的专业律师。李庆东律师曾在《大连晚报》、《半岛晨报》、《辽宁法制报》、《北方法制报》、《辽宁律师》、《中国律师》等多家报刊发表法律论文和热点案例,备受关注。现活跃抖音、今日头条,知乎等各大网络平台进行宣讲有关人们关心的法律问题。在工作的执着热情博得了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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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岗区名誉毁谤律师-恒泽律师团队律师
    辽宁公博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林路贤林园28-2号
    5.0
    帮助人数:567
    #律师标签: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51-4053-7602
    更多> #律师简介:恒泽律师团队由多名经验丰富的法律从业人员组成,团队成员闫合增(联系方式:15140537602),有8年证券、银行从业经验,持有律师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和期货从业资格。熟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运行,处理金融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类案件数十起。办事踏实,做人诚实,处理案件细致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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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岗区名誉毁谤律师-刘书涛律师
    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15-2号南石道街车站附近
    5.0

    来自266人评价

    帮助人数:1772
    #律师标签: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
    138-8948-2280
    更多> #律师简介:刘书涛,男,1979年10月5日生,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在执业期间代理过多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地产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案件,本人热爱这份工作,认真做好每个案件,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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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诽谤罪之构成要件的衡量,并非仅依据传递信息的次数为基准进行界定,其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蓄意捏造并传播虚构事实,从而对他人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且情节恶劣。诽谤罪乃我国刑法设定的一类犯罪行为。若行为人连续实施相同性质的诽谤行为,且对社会群体造成了不良影响,很可能会被视为性质较为严重。然而,具体而言,某项诽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和判定。 #损害赔偿 1113次阅读
  • 通常情况下,单独的侮辱性言论并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是因为,寻衅滋事罪主要涉及在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并情节恶劣的行为,例如任意殴打他人、无理追击、拦截、污言秽语谩骂他人、恶意恐吓等等。然而,如果仅仅是侮辱性的言论,而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地步,那么它通常不会被视为寻衅滋事。只有当这种侮辱性言论引起了严重的后果,或者与其他犯罪行为相结合时,才有可能涉及到该项罪名。 #损害赔偿 978次阅读
  • 诽谤罪得以成立的条件通常是具有蓄意捏造事实情况,肆意传播假消息,这种行为会对他人的尊严和声誉带来极为恶劣的伤害,并且情节严重。若诽谤行为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或者此类行为反复发生,那么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诽谤罪。在一般的情况下,诽谤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例如多次针对某一特定个人或群体,对他们的社会评价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样才能被视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损害赔偿 1102次阅读
  • 关于自诉诽谤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要一点是,行为者必须具备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导致受害者在社会上的声誉受到贬损,给其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最后,若受害者决定采取自诉方式解决问题,公安部门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介入调查,除非事关公众利益。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诽谤罪属于需由受害者提出控告才能予以审理的犯罪类型。 #损害赔偿 823次阅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诽谤罪的法定追诉时效通常为两年。然而,若此种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或在法定追诉时效期间持续进行诽谤活动,公安机关有权对此类案件展开立案调查。关于这一期限的计算方式,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若诽谤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对他人名誉产生了严重影响,即便超过两年的法定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仍然有权力依法追究其责任。 #损害赔偿 1229次阅读
  • 诽谤罪一般被视为自诉案件范畴之内,然而当其涉及的犯罪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检察机关有权将其转为公诉案件。若诽谤案件的公诉环节落在了检察机关身上,则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机会在法院的主持与见证之下展开和解协商。这种和解方式通常被称之为“刑事和解”或者“诉辩交易”。一旦双方就和解事宜达成共识,法院便可根据此情况对被告人予以适当减轻刑罚的判决。 #损害赔偿 1297次阅读
  • 流言蜚语未必就构成诽谤罪。诽谤罪乃是以故意捏造并散播虚假内容,对他人声誉进行损害的犯罪行为。若这些流言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恶意编排,并且已经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名誉损失,同时散播者也存在明显的过失,那么这种情况下便有可能构成诽谤罪。然而,在实际的法律裁决过程中,我们还需要综合考量言论自由、事实真相等诸多关键因素。因此,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流言都能直接被认定为诽谤罪行。 #损害赔偿 835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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