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事案件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
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
抗诉方式进行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
申诉抗诉的时限。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与此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检察院自己抗诉就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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