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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哪些构成

时间:2026.04.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97人
律师解析: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如下:
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岁即可;
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
客体为侵犯了我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为实施了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同时满足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和非法性四个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较紧密,有比较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经济实力;
(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行业,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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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亨涛律师

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姜亨涛律师简介 姜亨涛 主办律师 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教育背景 姜亨涛律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专业资质与社会职务 姜亨涛律师拥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深耕婚姻家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以及经济类、暴力类刑事犯罪案件等领域。同时,他还为多家企业与政府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其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执业专长与成功案例 姜亨涛律师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承办多起重大案件并取得良好结果,部分代表性案例如下: 刑事领域: 1、郑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最终依法不起诉; 2、章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件,成功争取缓刑; 3、陈某盗窃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4、饶某非法狩猎罪案件,依法不起诉。 民商事领域: 1、代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历经原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一审,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84万元; 2、丁某、陈某非法用工案件,在被告均为个人的情况下,成功主张非法用工责任,分别按高于工伤标准为当事人争取赔偿134万元与43万元; 3、代理江西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案件,因案情复杂且具普遍指导意义,由基层法院报请中院审理,最终为公司追回128万元损失; 4、马某合同纠纷案件,经多次开庭,法院判决支持解除承包合同、支付租金及承包金等共计25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执业理念 姜亨涛律师始终秉持严谨细致、尽责高效的工作态度,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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