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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债能要求股东还款吗

时间:2026.04.27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312人
律师解析:
公司恶意逃债时,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以下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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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爽律师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董 爽,合伙人律师,女,执业证号 14301201811036818, 现执业于执业于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合同法和公司法方向。董爽律师具备商事审判经验,先后撰写过《司法实践中的夫妻债务疑难问题认定》、 《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的法律策略》、《股权转让纠纷实务分析》等多篇法律实务文章,对合同法、公司法诉讼经验丰富,具备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擅长为委托人提供诉讼、谈判和公司制度搭建等有机结合的整体性法律解决方案。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愿以专业的精神,专注的服务,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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