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东仅以
出资为限承担
有限责任,没有以
个人财产偿还
公司债务的义务。
《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设立公司后连续多年不按期年检,并隐瞒
营业执照被
吊销的事实,明知公司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无法继续取得营业收入却依然对外举债,显然属于股东恶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因此,在
法院强制执行未果且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其股东被告一和被告二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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