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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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挪用资金涉及何种罪名当大股东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为己用时,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被视为构成刑事犯罪:一是挪用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规模,且未经归还已长达三个月以上;二是挪用量虽然尚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却用于盈利性或非法活动;三是大股东私自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惊人,或者虽然金额较大,但拒绝偿还。

商业机构或其它单位的职员,运用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特权,擅自挪动本单位的公款供个人享用或者贷款给予他人,倘若公款金额数量较大并且逾期未能偿还超过三个月之久,又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公款数量较大并用于了谋求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职员挪用的是本单位巨额的公款,或者即使公款数量不大但拒绝归还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股东大会制度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明文规定,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议作为其最高权力机构。全体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企业章程,共同组建了此会议,这个机构对涉及到整个公司运营、管理以及股东权益的各项事务具有最高的决策权。它是股东在公司内部的法定代表机构,也是唯一有权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平台。

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能否直接购入小股东的股权仅需满足小股东的赞同,且不会对任何第三方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这样的收购显然是被允许的。无论大小股东,其在公司中所注入的资本均已经转化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若欲进行收购,则应由大股东自行动用自身资金支付予小股东,并且在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原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方可转换为主导股东名下。必须严格区分股东持有的股份和公司的自有资产。

关于公司大股东签署的对外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公司法人所签署的合约须符合以下三个法定要件方能具备合法效力:首先观察到的是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整个签约过程中双方必须表达出真实及自由的意愿,即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和自由的;最后,该合约内容不应违反任意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以及行政规章制度的强行性规定,同时也不应有违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