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藏族小伙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 先后为以下单位提供专项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 西藏那曲政府 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商银行 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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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体系之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这一行为被明确定义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任何触犯该罪行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接受罚金的经济处罚。然而,若涉案人员存在屡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或对多名人员实施容留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状况,那么其所受到的法律制裁则将更为严厉,刑期也可能相应地延长。

容留他人吸毒罪,系对那些为其他人士提供吸食及注射毒品场所的不法分子的严正指责与打击。该种犯罪行为的典型情境往往发生于私领域住宅、星级酒店客房乃至各类娱乐场所等地方。要对该罪名进行精准的界定,其核心要素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意提供吸毒场地,并且对于他人在其所提供的场所内实施吸毒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认知。

容留他人吸毒罪系针对行为主体故意为任何身份的人,通过提供特定的场地供其进行吸食和注射毒品活动而设定的犯罪名目。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司法裁决时,通常应这样来考虑问题:首先,行为人是否确实实施了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其次,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他人将在这个场所内进行吸毒活动;再次,这个场所是否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掌控或者管理之下;最后,是否存在多次或者多个人同时在同一场所进行吸毒的现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相关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之罪行被明确界定。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此类行为将予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然而,若情节严重者,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的严厉惩罚。本罪行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广大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

在这个侵权行为中,主要的责任承担人是具备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就是通常说的“一般主体”。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者明知他人要吸毒,仍然提供场地,属于故意行为。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者提供了吸毒的场地,无论是自己的、经营的还是租赁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