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会,强奸罪属于重罪,
强奸未遂也要被追究
刑事责任、判处
刑罚的。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强奸致
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
量刑情节。
对于
未遂犯,综合考虑
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
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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