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东抽逃资本不允许执行股东夫妻,除非夫妻属于同一公司股东,且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案件经过审理,判决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毫无疑问,夫妻双方均为
被执行人,所以不存在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倘若
债务未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认定为
个人债务,既然是个人债务,就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
出资本息、协助
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实际控制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
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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