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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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债务应由公司财产承担。股东按投入资金份额承担法律责任,虚假出资或违法行为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债务承担情况,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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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关键事项:首先,双方应书面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质押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其次,应依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确保质押效力;再者,质押后股权禁止转让,确保质权安全;最后,若经协商一致转让股权,转让款应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债务或提存,保障质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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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违约的处置策略主要是评估股权价值,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质权。操作中需灵活应变,紧密衔接。特别是当债务到期且质押方资金紧张时,质权强制执行成为关键。因此,合理评估股权价值,通过市场渠道进行处置,是股权质押无力偿还的有效解决方案。在整个过程中,应灵活调整策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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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注意: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向其他股东发公告、明确股东态度、双方需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注册登记的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