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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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胁迫肯定是包括非暴力内容的要挟;对于非暴力的情形就在于揭发受害才的隐私,而且还有利用违法或者是犯罪的事实要求当事人发生关系,从而也会按照强奸的罪名来进行处罚。

强奸犯罪中的暴力行为,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而胁迫手段则是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如果没以暴力相威胁,而是以其他的一些形式来对员工进行威胁的话,也是属于强迫劳动罪。如果员工被限制相关的人身自由或者是以奖金等工资来威胁其进行工作的话,那么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相关的申诉。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