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集资诈骗罪的关键特征体现在四个组成部分:一是侵害对象广,不仅危害公私财产权益,还破坏国家金融秩序;二是客观行为上,犯罪者多采用欺诈手段进行大规模非法集资;三是犯罪主体不特定,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四是主观方面,行为必须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

合同诈骗罪的四项主要构成要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主体的主观心态必须是出于恶意的目的,他们清楚地明白自身的行为可能将会对他方当事人造成财物上的损失,尽管如此,仍然坚持这样做。其次,行为人需要实施欺骗行为来达到其不当获利的目的,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使得与之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陷入误解之中。

关于单位在合同诈骗犯罪中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部分:1)首先,必须是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者团体这些法人形式存在的主体;2)其次,在主观方面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的意图;3)然后,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欺骗行为;4)最后,这种行为给合同相对方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

在评价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次,其主观心态应当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第三,其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和信用卡使用者的财产所有权;最后,从客观角度出发,需要关注行为人实施了哪些具体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且该行为涉及的金额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较大”标准。

集资诈骗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集资诈骗罪之构成要素如下所示:(1)客体要件。此罪名侵犯的法律对象较为复杂,系包括了公共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了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2)客观要件。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并且数额较大;(3)主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