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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如何区分

时间:2025.05.2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933人
律师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区分标准:
1.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
2.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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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存钢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

曾存钢律师,法学硕士学历,专职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服务和刑事辩护。在合同纠纷、债权纠纷、婚姻家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工伤赔偿、股权激励、知识产权、政企法律顾问和刑事辩护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办案金额涉及上亿元,很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同时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的法律顾问,赢得了客户较好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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