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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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危害到大家的安全,会破坏社会的安稳。这罪的行为有很多种,不只是做坏事,不做事情也可能算。犯罪的人各种各样,不只是特定的人。这罪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不小心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危害到大家的安全,会破坏社会的安稳。这罪的行为有很多种,不只是做坏事,不做事情也可能算。犯罪的人各种各样,不只是特定的人。这罪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不小心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严重犯罪,它的构成要素与特征主要体现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形成威胁。其客观表现为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例如纵火、决堤、爆炸等。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涉及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特征如下:(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犯罪预备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