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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肺结核历史会被拘留吗

时间:2025.02.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74人
律师解析:
拘留。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权威医疗机构做出的该人体检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凡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一律不予收押,肺结核是一种慢性传染性疾病,不属于《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收押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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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拘留。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权威医疗机构做出的该人体检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凡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一律不予收押,肺结核是一种慢性传染性疾病,不属于《看守...... 更多>>
侍兴兴律师

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

侍兴兴,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江苏省妇儿权益维护与安全守护课堂公益讲师,上海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千人领军人才训练营二期学员,连云港婚家及未成年委委员;曾担任多家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及婚姻家事案件的调处,多次作为灌云县《普法讲堂》嘉宾进行普法宣传,并被授予“普法先进个人”、“全市优秀法治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个人宗旨:增加自己的工作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最大限度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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