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
姜超,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民革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委员会委员,执业8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娴熟的办案技能, 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办理案件中,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重大复杂民商事案件、公司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 1525189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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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破产企业如何处理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在法律框架内,子公司因独立法人地位无需为母公司的破产清算负责。但母公司若拥有子公司大部分或全部股权,可通过召集股东会议启动子公司解散程序,全面清理和处置其资产与债权债务,以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回收剩余财产用于母公司的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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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在满足条件下向法院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清算,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偿还义务。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时,需提交详尽的企业负债清单、诉讼案件记录、担保事项及银行账号信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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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时,股东一般不需承担债务责任,因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但股东若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等行为,则需承担相应责任。破产时,公司会用其所有财产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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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于涉及破产企业的未结案件,诉讼程序中止,债权人需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企业破产宣告后,相关案件终结诉讼。若存在连带责任人,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可追究其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