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
期限届满。
被判处
管制、单处或并处
剥夺政治权利的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为判处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
缓刑、裁定
假释的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为
缓刑考验期或
假释考验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二)收监。
社区矫正对象因重新
违法犯罪被依法惩处的,或严重违规被
撤销假释的,以及假释收监的,自
羁押之日或收监之日,终止社区矫正。
(三)死亡。
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
死亡证明,司法所负责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自死亡之日起,终止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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