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只要是达到
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
电信诈骗罪。
2.主观方面:
是直接故意,且想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犯罪人清楚自己行为会让别人受骗并交出财产,还积极促成。
3.客体:
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目标就是公私财物。
4.客观方面:
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编造
虚假信息设骗局,远程非接触式骗
受害人打款转账。
诈骗三千到一万、三万到十万、五十万以上,分别属“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达到标准就
立案。
案情回顾:小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编造自己是某机构工作人员可帮忙办理高额贷款的虚假信息,对小朱实施诈骗。小朱信以为真,按照小许要求转账5000元。小朱发现被骗后
报警,小许被抓获,双方就小许是否构成电信诈骗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主体方面,小许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电信诈骗罪一般主体
构成要件。
2、主观方面,小许明知自己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会使小朱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体上,小许的行为侵犯了小朱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小朱的5000元财物。
4、客观方面,小许通过电话编造虚假信息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小朱打款转账,且诈骗数额500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符合
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小许构成电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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