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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追诉期是从哪一天算起

时间:2025.07.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66人
律师解析:
1.刑事案件追诉期限一般从犯罪成立之日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从行为结束时算。
行为犯完成实行行为、结果犯结果发生时,犯罪就成立了。
2.连续状态指基于同一故意多次实施同类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如多次盗窃
继续状态指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持续,如非法拘禁
3.若在追诉期内又犯罪,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时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

小胡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每次间隔时间不等。在第一次盗窃后一段时间,追诉期限开始计算,但在追诉期限内小胡又实施了抢劫犯罪。对于小胡盗窃罪的追诉期限如何计算,出现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从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终了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实施抢劫犯罪之日起计算。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小胡连续多次盗窃属于连续犯,原本盗窃罪追诉期限应从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终了起算。
2、但由于小胡在盗窃罪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抢劫犯罪,按照“如果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小胡盗窃罪追诉期限应从其实施抢劫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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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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