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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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追诉期一般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而对于连续犯罪,追诉期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那么追诉期将不受限制。如果受害人在追诉期内报案,而司法机关应当立案却未立案,那么追诉期也不受限制。总之,刑事案件的追诉期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逃避侦查和审判以及未立案的情况除外。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一般是从犯罪发生的时候开始计算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犯罪一直在持续或者连续发生,那么时效的计算就会从犯罪停止的时候开始。比如,要是连续犯罪,那么在追诉的时候,就会以最后一次犯罪行为完成的那一天作为时效的起算点。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一般是从犯罪之日起算的。所谓犯罪之日,通常是指犯罪事实被依法认定的那一天,也就是某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时候。不过,如果犯罪行为是持续或连续的,那追诉期限就得从犯罪行为结束的那天开始算。比如连续犯,在这种犯罪里,诉讼时效应该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影响的那一刻开始算。

民事诉讼的时效通常以犯罪发生之日起算,而犯罪之日通常是指犯罪活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时。对于共犯,诉讼时效从犯罪行为结束时起算。如果是连环犯罪或持续犯罪,诉讼时效以犯罪行为终结之日为准。贪污罪等案件也是如此。

刑事案件的追诉期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也即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那一天。要是犯罪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追诉期则从犯罪行为结束那天开始算。例如贪污罪,被告人一直贪污,追诉期就从他停止贪污的那一天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