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丈夫为不知情的妻子买人寿保险,
合同效力依情况而定。
若保险含死亡给付条款,妻子未书面同意且认可保额,这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
2.若不涉及死亡给付,符合法定条件且投保人对
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合同可能有效,夫妻间有保险利益。
若妻子事后追认投保行为,合同也会有效。
案情回顾:小许在妻子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该保险部分条款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部分不涉及死亡给付条件。后来小许与小丽
感情破裂闹离婚,小丽得知这份保险后,认为
合同无效,而小许觉得合同应是有效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此保险中涉及死亡给付条件的条款,因小丽不知情未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额,这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不涉及死亡给付条件部分的效力。
2、若不涉及死亡给付条件,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下,因夫妻之间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小许对被保险人小丽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可能有效。同时,若小丽事后对投保行为进行追认,那么保险合同也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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