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若公司
资不抵债,且股东已足额
出资,则无需额外偿债。
不过,有两种情况股东要担责:
一是出资不实,未按章程足额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二是滥用
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和小许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支出远超收入,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
公司债务。小朱和小胡已足额缴纳出资,认为无需担责;小许却未按
公司章程足额出资。债权人主张小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许则称大家都是股东,不应只让他承担。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小朱和小胡已足额缴纳出资,所以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清偿责任。
2、小许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依据法律,小许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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