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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网络服务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5.07.26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90人
律师解析: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两种情况需担连带责任
其一,“知道”侵权时,若其知晓用户利用服务侵权却不采取措施,要和用户就扩大的损害担责。
“知道”包括明知和应知,需综合判定。
其二,“接到通知未处理”时,权利人通知采取删帖等措施,若未及时处理,要就扩大损害和用户担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通知,避免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网络服务平台发布了侵犯小丽著作权的文章。小丽发现后,认为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小朱的侵权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小丽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文章,但该提供者未及时处理,导致小丽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小丽遂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小朱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需与该网络用户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小丽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小朱的侵权行为却未处理,若经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实应知侵权行为存在,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2、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其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的,要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小丽已发出通知,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处理,所以其需就损害扩大部分和小朱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投诉处理机制以避免此类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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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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